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,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;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院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处分学生的基本原则:以学生所犯错误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为准绳,坚持批评教育从严,组织处理从宽,帮助学生改正错误,健康成长。
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,学院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: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、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2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3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被行政拘留的;
4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5、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6、有嫖娼、卖淫(含介绍或收留嫖客、娼妓者)、藏毒、吸毒、贩毒行为的;
7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(二)对于打架斗殴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凡动用凶器参与打架者,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;
2、对寻衅打人或结伙打架者,根据主、次责任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伤者治疗、营养、护理等所需费用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;
3、酗酒后肇事打架者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;
4、对指使、煽动、组织他人打架斗殴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(三)对偷窃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一次性偷盗折合人民币价值8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或是惯偷累计折合人民币价值达5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;
2、拾到有价证卡,故意挥霍金额达2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(冒领存折、银行卡以偷盗论处),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
3、偷窃者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、放哨、窝藏和销赃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、经公安机关确认盗窃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5、对参与盗窃的磈s06金沙所有网址js鹑握撸杩ЪΨ郑
6、利用各种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四)对下列行为失范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有流氓滋扰行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2、酗酒闹事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
3、威胁、恐吓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找对象谈恋受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4、偷看、隐匿淫秽书刊与音像制品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5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、张贴淫秽图画者,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;
6、出租、复制、传阅、传播、制作、贩卖淫书、淫画、淫秽录象者,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(含利用计算机网络);
7、凡嫖娼、卖淫(含介绍或收留嫖客、娼妓者)、吸毒、贩毒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8、参与赌博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9、在校园内乱扔垃圾、异性交往不得体等其他不文明行为,不听劝阻、态度恶劣、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五)违反半军事化管理规定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翻墙(门)进出学生公寓、学校,手续不全强行进出校门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2、谩骂、推搡、恐吓校门值班人员等行为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3、殴打校门值班人员者,依据情节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(六)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:
1、晚归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,三磈s06金沙所有网址js陨鲜忧榻诩又卮Ψ郑
2、缺寝一次给予警告处分,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三次给予记过处分,四次给予留院察看处分,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本条所说的“次”指“次数”,连续多晚缺寝按一次计,单次超过三晚者按擅自离校规定条款给予处分;查寝时,有代寝等弄虚作假行为者,代寝与被代寝者均视作缺寝,按缺寝行为进行处理;无正当理由超过就寝规定时间(23:00)采用刷卡、翻越等行为离开所在公寓楼栋者,无论出去时间多长,均按缺寝处理;
3、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;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异性公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留宿异性或被异性留宿者,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4、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,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不听劝阻拒不搬回者、屡教不改再次租房者开除学籍处分;
5、在宿舍区哄闹、乱烧、乱扔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对带头哄闹者,给予记过处分;影响恶劣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6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和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在公寓内养宠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7、在公寓内窝藏违禁大功率电器,违章用电、用火、使用大功率电器(电烤炉、热得快等),给予警告处分;因此而引起火灾者,视情节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,触犯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
8、在公寓内窝藏管制刀具及其可能危及他人身安全的其他器具、各类枪支、子弹及剧毒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、传染性、危险性物品给予记过处分,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触犯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
9、在宿舍窗外悬挂物品、挂晒衣物等,并由此引发物品坠落伤人,视情节轻重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后果严重者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七)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,给予记过处分;
2、在校园内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及可能危及他人身安全的其他器具的,给予留院查看处分,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、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,损坏消防设施、器材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造成失火或其它财产损失者,给予留院察看及其以上处分,并责令赔偿损坏物品的全部金额;
4、凡非法书写、张贴大字报、小字报或在校园计算机网络等电子公告物上攻击诽谤他人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5、未经学校或老师本人同意,私自向有关公司或个人提供学校或老师信息,以获取借款、欠款、贷款、分期购等资格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屡教不改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6、违反学院交通安全规定,对学院交通安全造成危害的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造成他人伤害的,除承担所有经济赔偿外,还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7、未经学院审核批准,擅自组织、参与、推广营利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、违规自考、黑驾校、违规校园贷平台、产品、个体私贷、违规创业APP、创业联盟QQ群、微信群、公众号等行为,经学院调查属实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,除赔偿他人损失外,学院将视损失情况及影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造成群体效应,涉及金额较大的,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8、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9、对于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的为首者,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的处分;
10、阻挠、妨碍、刁难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11、恐吓或报复学校工作人员的,给予留院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学生间打击报复或者索要财物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;
12、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,非法组织活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13、学生在校期间驾驶机动车、骑行摩托车、电动车及其他高速滑行工具,经劝阻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因驾驶、骑行上述交通工具,造成校内外交通安全事故的,除依照交通法规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外,学院将视事件性质、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学生骑行自行车不服从管理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五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视情节轻重,参照以上条款给予适当处分。
第六条 无故旷课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一学期内,累计旷课达10课时以上不满20课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一学期内,累计旷课达20课时以上不满30课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一学期内,累计旷课达30课时以上不满40课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一学期内,累计旷课达40课时以上不满60课时的,给予留院察看处分;
(五)一学期内,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(含60课时),视为放弃学籍,按退学处理。
注:如学生在一学期已受到旷课的处分,之后还有旷课,旷课的节数应该分别算,实行“一事不两罚”原则,但如再次违纪仍在考察期,可根据本章第十条的规定加重处罚。
第七条 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;考试作弊者,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 留院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时间为一年。留院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,可提前解除察看期;留院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院院纪院规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减轻或免于处分:
(一)学生犯错误后,如在校一贯表现尚好且能主动交代错误事实,认错态度好,有立功表现者;
(二)学生在结伙违纪事件后,能及时检举揭发他人,协助学院查处违纪事件,有立功表现者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须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,相互统一口供,制造假象,制造伪证,隐瞒事实真相,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,加重一级处分;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采取各种方式报复的,加重一级处分;
(三)一人同时犯有两项以上错误时,分别裁决。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,再加重一级处分;
(四)在查处违纪事件中,用财物贿赂办案人员,加重一级处分。
(五)考察期未满,又有违纪发生,加重一级处罚。
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审核、报告归档等工作。学生涉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,教务处应参与调查。
第十三条 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十四条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五条 作出处分决定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并在校园公告栏张榜告知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
长沙市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(邮编:410114) 联系电话:0731-82816973